本校學習輔助筆記型電腦學生借用辦法 - 新北市立金山高級中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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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學習輔助筆記型電腦學生借用辦法

金山高中學習輔助筆記型電腦學生借用辦法

109.03.06    108學年資訊媒體組訂定

一、目的:為協助學生運用電腦資訊設備增進學習,提供學生於課餘時間使用電腦設備以撰寫、編輯學習作業,特訂定金山高中學習輔助筆記型電腦學生借用辦法。

二、借用對象:以高中部學生優先借用,概分下列兩類型借用

(一)長期借用:

1、於當學期間,受教師指導製作專題作業,有使用電腦需求之學生,經家長與指導教師同意後,辦理申請

2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戶、清寒家庭身分之學生,因作業製作之需求,經註冊組所列身分名單認證,經家長同意後,辦理申請。

(二)當日借用:因課程需要,經任課教師同意,事先辦理申請登記。

三、借用期限:

(一)長期借用:申請通過長期借用者每人限借一台,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。

(二)當日借用:原則上以一天為限,當日使用完畢即歸回。

四、長期借用流程:

(一)符合長期借用條件者於公告借用時間內,依公告之借用申請書,填寫後由家長與指導教師簽名後,送交至資訊媒體組登記申請,資訊組統一造冊送陳審核後,再行通知通過審核者辦理借用等相關事宜。

(二)借用時由資訊組同申請者進行測試點交。請在領用時當場確認編號、清點配備無誤,並填寫「學生登記長期借用筆記型電腦切結單」。

(三)配合年度財產盤點作業,每學年由總務處與資訊媒體組另行公告回檢時間。

五、注意事項:

(一)使用者務必遵守下列電腦使用規範,如有違反情事,須自行全權負責:

1.使用者有義務負資料之保全與回復責任。

2.電腦軟體之安裝使用與智慧財產權之維護。

3.遵守電腦網路使用禮節、著作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令規定,且不得擅自安裝其他來路不明軟體。

(二)申請人應善盡保管借用設備之責,若發生借用設備之遺失、毀損、不當使用或保管疏失等情事,申請人須自行負賠償責任與支付修復費用。

(三)未依期限歸還或延誤歸還受檢,經限期公告後仍未歸還或受檢,得終止借用權利。

(四)使用者借用期間若有休學、中離等狀況,則取消其借用資格,使用者需於離校前將電腦繳回。

(五)設備借用期限到期歸還時,須將私人資料自行備份後刪除。借用期間個人所安裝之軟體,亦請在歸還前移除完畢。

(六)資訊媒體組就全校資源使用考量,保有隨時中止借用之權利。

六、本辦法經資訊媒體組擬訂,並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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