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「本市傳統工藝納入高職帶狀課程」說明會
說明:
一、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2條規定,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,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。
二、為促進本市無形文化資產傳承向下紮根,擬媒合本市傳統工藝保存者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開設帶狀傳習課程,實現文資永續傳承。
三、檢附說明會相關資料一式。
一、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2條規定,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,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。
二、為促進本市無形文化資產傳承向下紮根,擬媒合本市傳統工藝保存者於本市高級職業學校開設帶狀傳習課程,實現文資永續傳承。
三、檢附說明會相關資料一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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